(一)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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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应征入伍通知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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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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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服兵役人员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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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出国(境)定居人员户口注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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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国外居留证明或港澳台身份证明及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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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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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出国(境)定居人员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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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死亡人员户口注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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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》或《居民死亡推断书》或《居民死亡确认书》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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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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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死亡人员《居民身份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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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人民法院宣告失踪、死亡人员户口注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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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人民法院判决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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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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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宣告失踪、死亡人员《居民身份证》。 |
二、恢复户口
(一)复员、转业和退伍军人恢复户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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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》或《**区(县)退伍义务兵、复员士官、转业士官、退休士官、复员干部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、无军籍退休(退职)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》或师(旅)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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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迁沪落户确认单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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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《准予迁入证明》(第三联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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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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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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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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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》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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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随迁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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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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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出境人员恢复户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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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迁沪落户确认单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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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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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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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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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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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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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逮捕或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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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释放证明书》或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》或其他释放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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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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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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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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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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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、死亡人员恢复户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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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人民法院判决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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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《居民户口簿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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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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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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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证明》。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