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市非农业户口迁移需准备材料(市内户口)
 发布日期:2009-3-18 16:21:10 发布者:[潍坊街道]  来源:[本站]  浏览:[]   字体: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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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非农业户口迁移需准备材料
一、购房户口迁移
1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 
2
迁(移)出地《居民户口簿》(迁移出地系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、保卫部门印章的《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》复印件);
 
3
迁移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 
4
如房屋产权人本人不入户的,其入户的直系亲属还需提供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 
5
如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,须提供《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》;
 
 
二、直系亲属户口迁移
 
1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 
2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 
3
迁(移)出地和迁(移)入地《居民户口簿》(迁移出地系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、保卫部门印章的《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》复印件);
 
4
迁移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 
5
结婚证书、《居民户口簿》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;
 
6
如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,须提供《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》。
 
非直系亲属户口迁移
 
1
本人书面申请;
 
2
《 (房屋产权人、承租人、农业户户主)同意入户意见书》,迁入老年人(六十周岁以上 )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,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,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;
 
3
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》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租用公房凭证》及复印件;
 
4
迁(移)出地和迁(移)入地《居民户口簿》(迁移出地系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、保卫部门印章的《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》复印件);
 
5
迁移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 
6
因离婚、原居住地房屋动迁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申请非直系户口迁移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房屋动迁、出售证明或其他证明;
 
7
如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,须提供《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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